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协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TRANSPORTA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从事道路运输、城市客运、铁路运输、民用航空、水路运输、港口运营、交通工程建设、邮政及现代物流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联系协调的桥梁、纽带和助手,是交通运输行业自律性社会组织,是会员单位(企业)之家,是交通运输行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围绕为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总体要求,坚持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助手作用,切实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为重庆市交通运输事业的改革创新、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及社会团体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住所为江北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和职能:
(一)宣传重庆市综合交通运输行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综合交通运输政策与法律法规,促进交通运输行业信息交流与先进文化的传播,推广交通运输行业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履行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双向服务职能;
(二)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调查研究,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在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业态转型、企业改革、结构调整和维护市场秩序等重大问题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企业)自律机制,参与制定行业管理标准,规范行业(企业)管理,探索交通运输改革发展中的企业主体责任和诚信自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社会满意度;
(五)充分利用“互联网+”,推动综合交通运输与现代物流业转型发展,实现交通信息与道路运输、城市客运、铁路运输、民用航空、水路运输、港口运营、邮政等企事业单位整合资源有效融合;
(六)联系协调国内外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交通运输行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开展交通网络信息、经济技术、改革发展交流与合作;
(七)在交通运输行业和会员中开展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经营管理、安全生产、交通网络信息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促进信息交流传播,推动行业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
(八)当好助手,承办政府及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工作;举办行业培训会、交流会、展销会、推广会、科技产品发布会等,促进行业快速发展;
(九)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归口分类、协调规范、和谐发展,引导发展行业公益性事业,开展公益性宣传活动,搭建综合交通运输行业公共信息和服务平台;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和相关办事机构,按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十)汇编、出版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有关信息资料和本会刊物,定期编辑《重庆综合运输》期刊,发送至有关政府部门及会员单位,并与国内外同行业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交通运输行业的单位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交通运输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合法的经济、社会组织,能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五)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行使、履行会员或相应职务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会员单位推荐;
(二)提交加入本会的申请书及相关资质证明;
(三)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理事会发放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享有本会各项集体利益;
(七)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三)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研究,出谋划策,为本会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使用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其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的组织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的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都将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制定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理事会、负责人产生的办法,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并表决协会理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七)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宜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正式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无论企业、事业或其它组织机构);
(二)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效果在交通运输行业内有明显优势或特色,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企业(单位)代表应有公益热心,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愿意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四)企业法人原则上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五)企业(单位)形象良好,有公信力,无涉及职业道德方面的重大诉讼案件。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应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并接受本会监事的监督;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意见建议,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分支机构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议下属机构工作计划和预算;
(九)审议本会职能部门的设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应专兼职人员的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有监事参加)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秘书长1名(专职)。
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并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等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按规定组织好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会长是本会最高负责人,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情况,本会会长实行兼职。会长由本会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社会团体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实行专职。秘书长由本会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社会团体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会长负责定期主持会长会议(一季度召开一次),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管理秘书处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职数;
(四)决定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议题;
(六)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会长会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为有效。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成员所在单位其他同志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受会长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处理相关日常事务,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二)召集并主持有监事参加的理事会,并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指导各分支机构、专委会开展工作;
(五)提名各分支机构和专委会主要负责人人选,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人选,报会长会议审议批准。以上所提名的人选,应身体健康、应具备履职能力、应遵守本章程规定、应守规矩、守纪律、诚实守信。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和书面决议,并由秘书长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选派, 行使监督职能,任期与理事会一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列席会长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副会长(秘书长)、会长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副会长(秘书长)、会长提出依程序处理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支出;
(二)工作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会长会议决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
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支持党建工作,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理事会和会长会议会议。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会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7日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